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号,住新疆第十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阿尔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阿尔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和郑某某(另案处理)、皮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用工人、制作溜金槽、使用挖掘机、铲车等大型机械,在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阿勒泰分局**林区**林班**小班处挖土采金200多克,非法获利4.8万元,致使该区域防护林地14.2亩和草地5.2亩被毁坏。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为9472平方米(约为林地14.2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林地植被严重毁坏,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草地面积5.2亩,为一等三级(Ⅰ3)天然草原,利用方式:春秋冬牧草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赛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采金为目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4.2亩,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