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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村,住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种植面积为36810平方米(折合55.2亩);2018年3月28日,经开鲁县林业局认定,涉案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30936平方米;2018年5月18日,经开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出具涉案地块毁坏程度报告认定:涉案者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为30936平方米(折合46.4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且林地生态已经予以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未栽植树木的情况下,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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