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在奈曼旗**镇**村西北7华里处耕种玉米,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现场勘查,孙某某耕种玉米面积为121.9亩,在其耕种玉米地块北侧有一看护房,看护房面积为0.2亩,经与林保图比对,该122.1亩均为林地。
2019年4月21日,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对孙某某下达了造林通知书,通知其所耕种玉米的122.1亩为林地,要求其限期内恢复原状并造林。
2020年7月6日,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对**镇**村西北7华里处孙某某耕种玉米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发现,孙某某未在其2018年耕种玉米的地块内造林,并全部耕种了玉米,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GPS现场测量,其耕种玉米面积为121.9亩,与2018年耕种玉米的面积及位置相同。经鉴定,孙某某耕种玉米的121.9亩及看护房所占用的0.2亩均为林地,己构成严重毁坏,毁坏面积为122.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证实材料、土地转让合同、承包荒山土地合同、中共奈曼旗委文件、造林通知书;2.证人证言: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奈林鉴字{2018}108号、地类认定;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法土地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林地122.1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丽
检察官助理:李海全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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