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村民孙某某明知林地内不允许耕种农作物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绿豆15.6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报告、案件移交说明、孙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关于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关于孙某某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现场勘查补充说明、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林地毁坏程度鉴定意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总计15.6亩种植绿豆,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恢复植被,现孙某某林地内杨树苗成活率达85%,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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