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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蒙古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科左后旗其本人承包用材林林地内采取间种方式种植农作物玉米青贮,使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破坏。经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毁坏林地面积为17.5亩,林种为用材林,构成林地严重毁坏。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到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林地转让合同、证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GPS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报告(后林认定(081)号);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17.5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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