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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现住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7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村*组村民姜某某等人位于鄢陵县彭店镇黑刘村西北角的土地,将地里的土挖出卖掉。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孙某某非法占用鄢陵县彭店镇黑刘村集体土地取土,经实地勘测,占用土地总面积为6.138亩,地类为旱地。由于该宗地内取土,其行为已造成6.138亩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瑛华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鄢陵县**镇**村**组

2.案卷一册、卷外材料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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