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镇**村**组**号。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林场**林区**林班**小班内,用四轮农用车及旋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孙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4.33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孙某某开垦时用四轮农用车及旋耕照片;

2.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林权证,破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防护林,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19年6月14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气镇。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较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