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孙某某非法占用农村地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68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淅川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以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孙某某在诉讼期间脱逃,于2015年7月16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上网通缉,孙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到淅川县公安局寺湾派出所投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淅川县寺湾镇XX林地用于采砂淘金,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淅川县国土资源局鉴定,采金所占土地地类为林地,面积合计为1.5581公顷,其中耕地0.3921公顷(即5.8815亩),其他土地(林地)1.1660公顷(即17.4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淘金,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范丽宁

2019年7月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