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现住址: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望都县恒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10月15日注册成立,同案犯曹某某(已判决)为该合作社股东,2012年4月曹某某在望都工商局办理了恒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将合作社的法定代理人变更为其本人。之后曹某某伙同同案犯谢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以给付保底工资、业务提成等待遇条件在各村物色代办员,设立代办服务站,利用开张典礼、喇叭广播、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对村民进行宣传,以固定收入和奖励为承诺动员村民到恒业合作社投资入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8年3月2日,共计吸收涉及人员7749人存款43042.3万元,最终造成涉及人员3656名存款5089.01万元尚未返还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成为望都县**乡**村恒业合作社服务站的代办员,截至2018年3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53人789.36万元,最终造成涉及80人118.06万元无法兑付的经济损失,自己获得报酬4.32万元,案发后退款11.5万元,并取得部分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望都县恒业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广播、宣传页等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孙某某为望都县恒业合作社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系从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8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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