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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7********,汉族,初中肄业,原天津中天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镇**楼**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吴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预谋后注册成立天津中天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世纪公司),由吴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又注册成立天津中天联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联和财富公司),由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理财为名,许诺高息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通过集资参与人现金转账、透支集资参与人信用卡、利用集资参与人名义贷款等方式,采取订立《委托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等形式,骗取了34名集资参与人集资款项,其中《委托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上均加盖中天世纪公司、中天联和财富公司的印章及吴某某、刘某某的个人名章。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5年8月起任中天世纪公司业务员,截止案发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9人、投资金额180.19万元、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134.48万元,非法获利金额8.613969万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滨海新区中心北路阳光金地小区楼下被民警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依法退缴其非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犯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供述;

3.贾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个人借款协议书、委托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书、收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信用卡对账单、支付宝转账明细、同案犯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5.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酌情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香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1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专项审计报告一册、卷材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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