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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号。因系网上逃犯,于2019年3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抓获归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3月14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初,青岛**饰品有限公司讲师靳某某(在押)来隆尧讲解“金字塔正能量”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碰对奖、直推奖、领导奖”等一系列奖项2014年10月份刘某某(已判)、化某某(已判)、孙某某在隆尧县工商局注册了青岛**饰品有限公司隆尧分公司,化某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成立后即按照“金字塔正能量”项目经营模式,在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对外宣传在其公司存款三个月返还本金,一年内返还本金2-5倍的方式,某某、化某某、孙某某分别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分别将所吸收资金上交给青岛**饰品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孙某某共计吸收11名集资群众资金67万元,已返还资金2万元,集资群众与孙某某达成谅解涉及金额46万元,实际亏损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非法吸收资金情况表、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银保监局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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