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5日,铁某某(已判刑)伙同安某某(已判刑性)、王某某(已判刑)在杞县**镇成立开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任法人代表,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发展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向不特定群众进行虚假宣传,经审计截止到2015年6月孙某某负责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98万元,获取非法利益24.195万元。截止目前统计,孙某某已退还梁某某等7名储户共计147万元,取得其名下所有储户谅解,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现金及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扣押清单、撤诉书等相关书证;4.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