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3021973********,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号,捕前住淄博市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江苏**服务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业务员。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7年6月任职江苏**服务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业务员以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江苏**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口口相传、上门推荐、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10%至13%高额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在博山区**进行非法吸收存款活动。现查明被告人孙某某陆续吸收彭某某、丁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田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路某某等46人资金共计23083100元,造成损失20859817.14元。
2019年4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根据杨某甲的要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杨某乙等人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数额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彭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杨某甲等人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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