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辽源**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松原市乾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6月,受李某某(前郭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另案处理)指使,担任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通过发放传单、礼品、带客户旅游等方式对外宣传,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辽源市向25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2100余万元,实际损失18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群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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