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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4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河南省信加置业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8年10月3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以来,张某某(已判刑)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增资后抽逃公司资金或未实际出资的形式,成立河南信加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信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信加新能源有限公司,虚构信加置业有限公司很有实力,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采取与集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某某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约定还本付息,在吸收公众存款后,不用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信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信加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为了获得高息,不顾资金安全,不顾兑付能力,随意将资金向他人放贷;肆意挥霍集资款,隐瞒部分资金去向,造成集资户财产大量损失。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担任信加公司业务副总,负责管理、督导业务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参与公司风某某对项目的风险评估。

经审计,自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信加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06282570元,涉及971人,其中未结清494人,未兑付金额107032496.50元。自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3488640元,涉及613人。其中374人合同金额为83488640元,实际投资金额83047290元,已兑付本金0元,已兑付利息574810元,未兑付本金82913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尹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证言;3、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某某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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