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8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宿舍**号楼**单元**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6年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张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盖某某等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该借款担保。由于盖某某、张某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管某某以其系该笔借款债权人的身份,安排其所在山东省**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管某甲、高某某、赵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将盖某某拘禁后讨债。2012年12月6日晚10时许至2012年12月10日晚10时许,朱某某在管某某安排下带领管某甲、高某某、赵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将盖某某拘禁在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山庄**号楼**单元**室(盖某某的住所),轮班值守,通过言语威胁、不让其睡觉等方式催促其还债。12月10日晚10时许,朱某某的朋友“冬某某”(未确定身份)为帮助讨债,酒后对盖某某言语威胁并用啤酒瓶将盖某某的左手中指第三指节处砸伤,管某甲、高某某、管某某、朱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将盖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后离开。经法医鉴定,盖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06年1月22日在南宁市**上城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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