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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烟台市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烟台市蓬某区**镇**村**号,现住烟台市蓬某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蓬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蓬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烟台市蓬某区**小区**号楼**租房处,从2019年8月13日23时许开始,非法剥夺门某某人身自由长达十余小时,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对门某某有殴打、侮辱情节,并将门某某的手机摔坏。经蓬某市价格监测中心鉴定,被摔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 辉

检察官助理:朱晓虎

2020年12月2日

(代章)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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