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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99********,汉族,大学文化,绥化**院大二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公寓**室。因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于2019年10月1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互联网(**软件**PN)下载大量境外暴恐视频,并储存于手机互联网QQ私密空间中,用于自己观看。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手机一部,在其手机中发现大量涉恐视频。经绥化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鉴定,其中有42部为暴恐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关于北林分局网安大队送检视频样本的检验结果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下载并储存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42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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