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孙某某以980元价格在淘宝上购买射钉枪一支及子弹两盒(2毫米的铁砂,每盒子弹有40发)。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邀约刘某乙、刘某甲在黄平县**镇**村**组用其射钉枪猎狩白鹤鸟,猎狩得5只白鹤鸟后被民警抓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用于猎狩白鹤鸟的疑似射钉枪为具有致伤力的“枪支”;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猎狩的5只疑似野生鸟类均为池鹭,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铁珠1小罐、众鑫牌射钉弹2盒(83枚)、射钉枪1支,鸟5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并将该枪支用于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昌焕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黄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8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暂存于黄平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