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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简称融水县,下同),现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吵架后,因心情烦躁,独自一人到融水县**镇**大道**酒吧想继续喝酒。因酒吧打烊要关门问题,被告人孙某某与该酒吧的保安发生口角,趁酒性怀恨在心,返回融水县**村**屯自己家中,将藏匿在家附近的自制改装射钉枪、钢珠、射钉枪子弹拿出来,用蛇皮袋装好,又拿了一把其从淘宝上购得的约1.2米的砍刀,一起放上自己的桂BD**宝骏E100电动小汽车。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返回到**酒吧对面马路边,下车取出射钉枪,将射钉枪子弹上膛,装入钢珠,朝天射了一枪,再向已打烊关门的**酒吧门口方向连射了5枪,把射钉枪放上车,又拿出砍刀走向**酒吧大门连砍5、6刀,随后驾驶汽车离开现场。约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酒吧被损坏玻璃价值为1120元;经柳州市公安局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周某某和孙某某通话记录、罚没物资专用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证人林某甲、周某某、林某乙、杨某某、贾某某、谢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价格认定结论书、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9.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锋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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