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所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路**栋**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路边缴获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的1支猎枪。
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猎枪1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猎枪等物证(照片)。
2、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宏亮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5册,光碟9张。
3、缴获的猎枪1支(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建议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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