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附近。因非法携带猎枪,2020年1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柏杨坪村****家中取出其于2009年开始持有的一把猎枪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谢家垭乡阳坪村古城堡附近的一处山上打猎,在返回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枪支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证据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案现场平面图、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744*****;

2. 侦查卷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