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多年前借用他人一支猎枪,一直存放于深州市**乡**村家中,2020年6月28日被**派出所民警起获,经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书证;3、被告人供述;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