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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市场,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黄骅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黄骅市南排河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报警称在**镇**市场内杨某某家藏有枪支。南排河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在杨某某家中发现其母亲被告人孙某某持有一把双管猎枪,民警随后对该猎枪进行了收藏。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猎枪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认罪书,户籍信息;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镇**市场;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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