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被昭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8月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2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以100元每克的价格从江苏省宿迁市一男子处购买了40多克毒品海洛因,后带回自己的出租屋用于自己吸食。2014年7月,孙某某在江苏省宿迁市被抓获,并当场从出其租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三袋,经称量合计净重40.185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火伍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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