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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2020年7月15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禁渔期的规定,在金堂县又新镇祝新村17组墩子桥处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刺网捕鱼,当场被金堂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挡获,渔获物1.1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敏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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