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69********,汉族,初识字,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峨眉山市**镇**村**组弯道河内实施电鱼活动。次日0时许,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野生鱼类、鳝鱼等渔获物(经称量,净重16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价值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友军
检察官助理:张惠群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的联系电话:1399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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