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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并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通过尹某某(另案处理)将该条蟒蛇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询问通知到案。2019年10月25日,涉案蟒蛇被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搜查证、搜查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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