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四部刑诉〔2020〕Z6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1********,汉族,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巷**栋**房,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家以邮寄的方式,分别以人民币2800元、6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两条蟒蛇,并饲养在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栋**房内。破案后,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上述两条蟒蛇活体(经鉴定,均为球蟒及其体色变异个体)。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检查、搜查、扣押材料等;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程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手机1部,蟒蛇活体2条,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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