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9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住延寿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狩猎法规,在亚布力林业局红星林场施业区1林班12小班禁猎区内,非法使用单管猎枪射杀野生动物松鼠4只(经鉴定松鼠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自1988年至案发前一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1支和子弹15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枪1支、猎枪子弹11颗;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亚布力林业局资源科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随案移送生态修复赔偿协议书及收据;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证人陈某某、梁某某、万某某、苑某某的证言;
5.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森林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数罪并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000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鹤鑫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猎枪1支、猎枪子弹11颗。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