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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是3707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山东**公司盐厂职工,住山东省昌邑市**镇**宿舍(户籍地:潍坊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某携带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猎夹,在禁猎区昌邑市滨海国家湿地公园非法捕猎环颈雉14只。经认定,被猎捕的14只环颈雉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鸟类和山东省重点保护鸟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物证:作案工具铁夹、被猎捕的环颈雉(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认定说明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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