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2020年6月2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乡**村**组。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孙某某为食用野味,使用电瓶、变压器、电网线、绝缘棒在**乡**村**组通往“**庙”的便道土路上(小地名“**山石板梁”)铺设电网猎捕设备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生动物竹鸡2只,后被其食用。
2020年6月12日晚,孙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在**乡**村**组通往“**庙”的便道土路上(小地名“*山石板梁”)铺设电网猎捕设备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生动物猪猥子1只,后被其丢弃。
2020年6月18日晚18时许,孙某某再次采取同样的方式在**乡**村**组**村**组交界处(小地名“*山石板梁”)铺设电网猎捕设备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6月19日0时30分左右,杨枝敏与其饲养的狗途经此处,狗被电网猎捕设备电死。
经将孙某某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电瓶、变压器送至四川省川北计量测试中心绵阳市计量测试所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变压器(学名:直流高压电源)输出电压最高输出直流电压为U1=7904.3V,远高出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3805)规定的我国安全电压认定值最大电压等级42V。
2020年6月19日5时许,孙某某在回收铺设的电网猎捕设备时,被蹲守的**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挡获并送交公安机关。案发后,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梁安
检察官助理:梁燕霞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