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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十堰市郧阳区**村**组小地名**、**沟处山林内使用铁夹子和尼龙绳设置陷阱,猎取麂子和果子狸各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夹子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卫星云图、指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潇

                                 检察官助理:熊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关押于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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