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家院中的菜地内种植罂粟;2017年12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当场铲除。经现场清查:孙某某种植的罂粟苗总数为2182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218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八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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