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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41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现住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xx村xx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路南一沙石料场内种植罂粟种子,在2019年3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小侯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所种植罂粟苗为1173株。后经鉴定,孙某某所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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