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楼。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在砀山县**镇**楼自家苹果园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9年3月14日,砀山县公安局周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某种植罂粟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1792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周寨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孙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证人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孙某某明知是罂粟仍非法种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孙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检出罂粟DNA特性片段。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证实在**镇**联村**孙某某家苹果园内铲除罂粟共计1792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訾晚芳
检察官助理 葛亚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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