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秋天,为食用在**村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17日被民警查获,依法现场铲除并扣押罂粟幼苗共计569株。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被告人孙某某种植的罂粟苗中检出罂粟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扣押清单、检测报告等书证;2.扣押笔录;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6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明军
检察官助理张勋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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