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第**组**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秋后,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罂粟苗2580株,2020年3月17日上午被杞县公安局民警铲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立恒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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