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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自2018年10月份以来,在其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自家园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8900株。后于2019年3月13日,被民警查获,并强制铲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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