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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农民,住慈溪市**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宗汉街道金堂村中央沟路198号其家中,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接受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

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路**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6********)。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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