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组**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沂南县**镇“中华家具城”仓库内向周边村民销售液化石油气,经营数额9万余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向沂南县公安局缴纳案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86391****;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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