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因贩卖私彩,于2015年6月3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开始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商业街新华书店后面的好运茶座铺面,通过手机下载**APP,在**APP中登录私彩七星彩网址******、账号3805、密码196855及登录私彩排列五网址******、账号3805、密码196855销售私彩七星彩和私彩排列五。以四码定位、三码定位、两码定位、四码同上、三码同上、两码同上的方式销售,不同销售方式设置不同的中奖比例和提成获利比例,销售私彩七星彩13期,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9698.4元,获利人民币3723.8722元,销售私彩排列五24期,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8991.8元,获利人民币3175.0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魁魅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人民币1305元;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海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证明、通话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数额达人民币158690.2元,获利人民币6898.89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单军
书记员:陈芳琦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OPPO魁魅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人民币1305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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