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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14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张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向林某某(已判决)销售“万宝路”牌香烟,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1175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的手机等;

2.户籍证明、微信记录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闻

检察官助理:单超仙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80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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