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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客车司机,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地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在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海阳市等多家商店超市收购硬中华、软中华、新版利群等品牌的真品香烟后,将香烟藏匿于其驾驶的长途客车行李舱内运输至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的商店超市进行倒卖,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501407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归案经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等书证;3、辨认、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邵某某、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春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物证手机一部,暂存于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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