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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4********,汉族,本科肄业,务工,住南宁市良庆区**号**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其母亲马某某(已判决)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马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路**号**特产店及良庆区**路**号一楼仓库经营卷烟。同年11月26日12时许,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联合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在上述商铺和仓库人赃并获,查获硬盒中华、硬盒芙蓉王等共计25个品种卷烟共计1322.3条。经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案发时涉案卷烟价值为人民币2336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硬盒中华、硬盒芙蓉王等共计25个品牌非法卷烟共计1322.3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居住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南宁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2019年涉案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的通知、2019年广西在销卷烟牌号价格目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为专卖的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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