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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5********,汉族,文化农民,住榆树市******组。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12月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自己开办的会鑫净水设备销售处,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北京**支付有限公司、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办理了多台POS机,采取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沈某某、刘某某等人支付现金1473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沈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 ,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冬梅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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