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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7********,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买卖、储存汽油的相关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多次购买大量汽油储存在三河市齐心庄镇康家湾村其所租赁于某某院内的改装油罐车中,并安装加油机以每升5.6元人民币的价格对外销售汽油,销售金额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检验报告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在没有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成品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306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

3.证明壹份、情况说明壹份、孙某某笔录贰份。

4.三河市司法局关于对孙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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