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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1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自2019年3月开始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至2019年7月共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30余期。其经营的方式是由孙某某接收码单,再上报给其上线肖某某(已另案起诉)。其上线按一定的比例(特码10%,平码3%)付提成给孙某某,并对上报码单依照香港六合彩的赔率对买码人进行赔付。孙某某通过微信共接收周某某、罗某甲、孙某某等人投注的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6万余元,非法获利3千余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万元至双峰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扣押等笔录;6.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启志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7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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