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镇**号,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奸污少女,于1977年5月被文登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强奸罪,于1981年11月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2月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窝藏赃物罪,于2003年9月24日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于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从广西省东兴市等地购进卷烟,向周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146650元。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查获,扣押其购买后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730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电子数据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孙某某与周某某、王某某、富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件,非法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5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3册;
3、电子卷宗光盘3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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