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街**号。2011年10月26日因非法行医被青田县卫生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2013年8月15日因非法行医被青田县卫生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2014年4月1日因非法行医被青田县卫生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2014年10月9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某某3次因非法行医被青田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因非法行医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青田县船寮镇大垟村卫生室再次非法行医,被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
2020年8月7日,青田县公安局电话传唤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洪某某、叶某甲、汤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又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青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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